■ 小编注:“学术动态”栏目一年三次整理发表于CLSCI期刊的相关领域论文,1-4月对应单月刊1至4期和双月刊1至2期。由于发表于CLSCI期刊的财税法论文较少,为此我们增选了《税务研究》近期与数字经济和智慧法治有关的论文。
【摘要】区块链与数据课税的融合是一场科技治税革新,有助于提高税收治理效能。确权作为数据课税的前提,通过区块链赋能以优化其路径,从而提升数据确权成效。当前对于数据课税模式争议较大,但无论采用何种观点,均需区块链赋能方能达致数据课税优化。从风险应对视角切入,区块链赋能数据课税优化过程中存在“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去制度化”等风险,对此,应针对性地引入多中心治税架构、植入自动化征税程序、融入链条型课税模式。
【摘要】当前,数据已经成为与土地、劳动、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是实现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核心资源。《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数据资源划分为无形资产、存货以及其他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明确了数据资源的价值属性。与之相适应的,数据类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数据类存货的成本结转方式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性等问题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本文分别探讨数据资源计入无形资产和存货相关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考察数据资源入表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性,以期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参考。
【摘要】数字身份是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支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数字身份列为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核心基石之一,不仅为整合纳税人数字信息创造了有利条件,还有助于推动实现“无缝”税收征管。本文从税务数字身份的基本内涵入手,明确税务数字身份的主要特点,总结了税务数字身份应用的国际经验和我国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的建设情况,并进行了优劣对比分析,从完善顶层架构、构建良好环境,加速技术升级、提高应用水平,规范虚实转换、解构安全难题,强化部门互动、拓宽应用范围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税务数字身份应用的对策建议。
【摘要】在推进新兴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依赖财税法传统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或自上而下给予特定区域税收优惠的方式已难以满足需要。与此不同,区域财税合作采取跨行政区划的、以地方政府间横向财税利益协调为核心内容的新机制,成为财税法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新的着力点。在现有规范体系下,区域财税合作具备实施依据,并形成了区域财政补偿合作、财政投入合作、税收征管合作、税收分享合作等典型样态。但整体上,区域财税合作仍处于政策指引阶段,法治化发展水平明显不足,面临在财税合作的收支方式上如何处理与财税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在财税合作的纵横级次上如何应对区域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配置的缺位,在财税合作的规范形式上如何实现财税合作软法规范的效力补强与内容约束等问题,亟待做出回应,推动区域财税合作的法治化发展。
【摘要】算力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力,是各领域各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坚实基础。如何积极推进“算力+税务”的有机融合,深化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以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是税务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鉴于此,本文基于范式理论,从技术范式变革、制度范式调整、组织范式演变以及认知范式转变四个维度,阐述算力赋能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理论逻辑,针对算力赋能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的挑战,提出了促进算力生产力要素协同集聚、推动税收制度的适应性调整、加快组织结构的数字化变革、秉持“以人为本”的税务管理价值理念等政策建议。
【摘要】立法模式的选择是数据税步入立法程序的“元问题”,影响具体的立法路径与功能侧重,进而左右具体的税制要素设计。专门税和传统税是数据税立法的两种模式,相互之间并非“二选一”的“单选题”,而是根据数字经济发展需要自由组合的“不定项选择题”。数据税立法既可以选择复合税制结构,在传统税中予以课征,承载财政收入筹措主功能,同时开征数据专门税,发挥宏观调控功能;也可以仅在传统税种中予以课征,并在既有税制上作出有限的针对性调适。完善传统税的数据课征规则是我国数据税立法的当前任务,未来仍须循序推动数据专门税立法。
【摘要】坚持以解决问题为中心,是识别、建构与型塑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现实逻辑。改革开放以来,财税法学研究紧扣中国问题,在起步、积累、转型与创新的过程中,创造了一系列植根于中国实践的理论话语。其中,“财税法一体化”理论具有广阔视野,与财税法研究范式转型之现代需求相结合,为财税法学的后续发展夯实了基础,并促成财税法学发展为一门独具特色的领域法学。公共财产法、理财治国观、领域法学、法治财税论等理论范畴的提炼,标志着中国财税法学自主学术框架的基本确立。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背景下,财税法学研究需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财税法领域的国内与国际话语权,持续探索完善中国财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全面开启,数字化助推新技术加速融合传统行业,催生了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数字经济已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和关键引擎。然而,数字经济背景下“销售—消费”区位不一致、传统征税原则不适配以及税收征管权限界定不完善造成横向税收转移加剧,引发政府在税收竞争、税收征管、税收营商环境、财政支出结构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存在差异化行为。为缓解横向税收转移问题,规范政府财税行为,应从完善税收征管权限、健全政府间税收关系和优化税收管理与服务三个层面精准施策,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摘要】数据资源的独特属性以及应用场景的复杂性,使得数据资源入表后在数据资产计税基础、生产成本归集、市场定价、成本结转以及确权、登记、识别等方面面临很多不确定性问题,给企业所得税征管带来了很多挑战。对此,税务机关可从规范数据资产定价机制和计税基础,明晰数据资产自主研发税收政策的适用性,完善数据资产出售、迭代升级及处置的税务处理,强化数据资产权益保护及税务稽查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税企争议解决能力等方面入手,完善数据资产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机制建设,提升数据资源入表后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
【摘要】智慧税务背景下,数智技术的革新和涉税数据的流动在加速税收治理新格局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冲击了传统税收征管中纳税人知情权的制度保障架构。基于纳税人涉税数据的收集、使用和共享三个阶段涉税数据知情权制度保障的现实困境,应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从强制分配型权力转向利益注意型义务、从消极防御型权利转向主动请求型权利,从而实现纳税人涉税数据知情权制度保障的理论跃升。同时,应从拓宽纳税人获取涉税数据的渠道,明确税务机关收集阶段的告知义务,公开并解释税务机关使用涉税数据的规则,赋予纳税人对自身涉税数据使用情况的查询权,确定涉税数据共享前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明晰涉税数据共享后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划分等方面,探索纳税人涉税数据知情权制度保障的跃迁进路,从而在智慧税务背景下,充分保障纳税人涉税数据知情权。
【摘要】我国税收犯罪治理已历时三十年,基于对预防必要性、行为人类型与刑罚效果等因素的考量,我国税收犯罪同时呈现出体系性扩张与个罪限缩的趋势。2024年《税收犯罪解释》发布后,税收犯罪的治理已进入关键的分水岭。根据当前理论对税收犯罪不法内容的概括和竞合问题的处理,限缩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取得的成就,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从一重处”的处理原则吞噬殆尽。要想捍卫并推广个罪限缩的成效,必须在确定法定犯的法益时摈弃管理制度型法益,以行为对具体法益的危险阐释犯罪的不法内容,并构建能容纳预防必要性、刑事追诉负面效果等现实因素的理论体系,重构犯罪竞合的认定规则,根据特别规范的强度选择法条竞合时优先适用的法条。据此,纳税人通过发票犯罪的行为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应优先适用逃税罪的规定。
【摘要】基于一个中央—地方整体分析框架,对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转移支付制度中蕴含的中央与地方目标导向型策略互动行为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在经济增长目标管理体系下,地方政府通过更多中央转移支付,在提高投资水平的同时部分地承担经济发展成本,中央政府通过调整优化中央转移支付制度,有限支持了地方政府这一行为。这种中央与地方的目标导向型策略互动,实现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积极性的有效约束与引导激励,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有利于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从而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央地关系的良性互动。这为理解分税制改革后央地财政关系的制度逻辑提供了一个新视角,也为进一步理顺央地财政关系、健全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提供了有益借九游娱乐鉴。
13. 新业态发展下的税收制度改革:原则、问题与应对——以数字经济为切入点
【摘要】当前,新业态已成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然而,数据及衍生产品的生产与交易影响了企业的成本计量及资产评估方式,互联网与各实体行业的深度融合改变了传统的价值创造与流转环节,新业态具有的灵活多元与去实体化等特点加大了税负在行业间的差异与地域间的背离。为突破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制度的适应性困境,本文认为,新一轮税制改革应聚焦新业态发展现状及特点,遵循经济活动全覆盖原则、线上线下一致性课税原则和价值贡献匹配原则,厘清现行税收制度与新业态发展不适配的问题,即纳税主体难以清晰界定,税基难以明确计量,税收征收、归属机制和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失灵。具体地,应从科学界定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规范课税对象及模式,完善税收征收、归属机制与税收管辖权规则等三个维度,完善与新业态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分支,在税费政策服务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本文总结了传统税费政策服务模式存在的个性化需求识别粗略、政策推送缺乏精准性、信息传递存在单向性等短板,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税费政策服务的优势,对在税费政策服务中引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可能面临的数据安全和隐私、算法偏见和信任、技术转型和依赖等风险及挑战进行了前瞻性思考,由此提出挖掘应用潜力、精准识别服务需求,智能精准推送、匹配推送渠道形式,建立健全机制、强化反馈评估监测,加强数据监管、筑牢信息安全防线,推动算法规制、建构信任长效范式,夯实技术基石、完善人才支撑体系等建议,以期为提高税费政策服务质效提供参考。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营商环境优化如何更好适配数字经济发展成为重要议题。数字税收营商环境不仅包括传统税收营商环境下的数字技术转型升级,即以数字技术赋能传统税收营商环境建设,还包括适应数字经济市场主体创新发展需求的新型税收营商环境。基于此,亟须从数字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化目标、内在要求和评价维度三个层面厘清数字税收营商环境的理论逻辑,并加强数字税收营商环境顶层设计、以智慧税务为抓手推进数字税收营商环境建设、推动数字经济税收监管创新、强化数字税收营商环境评价以进一步优化数字税收营商环境。这既是推动传统税收营商环境向数字税收营商环境顺利转轨的核心诉求,也是着力打造效能税务的内在要求。
16. 税收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制与司法认定——兼析2024年税收犯罪司法解释的核心条款
【摘要】我国逐步建立起惩治税收犯罪的罪名体系,并且根据新形势进行多次修改。在逃税罪被界定为“虚假纳税申报”与“不申报”两种类型的立法基础上,新司法解释予以细化规定,并且完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适用。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打击面过大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达成限缩适用的共识,但对具体的限缩路径各执一词。从新司法解释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沿袭了行为犯的实践积累,但立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是抵扣税款,从主观目的和实害结果的两个维度,在后端设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口;构成发票类犯罪或者逃税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填补了在早期典型案例中绝对无罪的漏端。但是,面对非法出售和非法购买类发票犯罪扩张适用的新趋势和新问题,需要“二次出发”拿出限缩方案。随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电子化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首先在开票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后生成,然后再提供给受票方,非法出售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实质上已经表现为“先开票,后卖买”的新形态,由此决定了以往通过要求出售或购买的是“空白”发票来限缩适用的路径已经不复存在。当前对虚开发票罪没有设置出罪口,但从刑法体系性解释出发,虚开发票罪也应同样具有刑事政策的出罪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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