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数据要素潜能释放的重要举措。然而,实施主体九游娱乐授权特定主体经营公共数据,将导致公共数据资源高度集中于少数运营主体,可能形成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数据壁垒,衍生滥用公共数据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风险。对此,现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竞争治理仍然主要依靠传统的事后反垄断监管,其在价值层面和方法层面均存在较大局限。鉴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市场结构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及其运营主体的数字平台特征,加强事前反垄断规制成为可行的方向。具体而言,通过自然垄断业务的结构性拆分、设置运营主体的互操作义务、限制市场准入以及合理的价格规制等措施,提前防范垄断风险,弥补传统反垄断监管的不足。
当前,我国自动驾驶立法普遍遵循自动驾驶分级治理的逻辑,区分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以及完全自动驾驶三个阶段分别进行法律规则的设计,其背后体现了技术标准与法律规则的融合以及人工智能分级治理的实践。然而,各级自动驾驶的区分并非判若鸿沟,完全自动驾驶不受设计运行范围限制、有条件自动驾驶需配备被动接管规则等设定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直接照搬自动驾驶三阶分级忽视了技术标准的治理成本与技术分级的制度局限。高度自动驾驶相较有条件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更具规制优势,契合自动驾驶替代型人工智能的定位,理应成为法律规制的基础模型,在此基础上完成分级治理向分类治理的转向。应在区分自动驾驶双用车辆与专用车辆的基础上,结合车辆具体运行模式进行义务和责任主体的续造,形成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并列的二元主体架构,其负担的安全驾驶义务也需根据不同模式下车辆人机关系的特点进行更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方面,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继续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则需区分有人模式与无人模式,前者使用人宜维持现行实质过错归责模式,后者所有人、管理人宜承担无过错责任。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存在信任危机、开放限制过高两大问题,推动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数字贸易的制度型开放可以分为贸易制度层面的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和贸易本体层面的高水平对外开放。贸易制度层面的开放分为国内制度完善与国际高标准制度衔接,重点任务在于解决市场的信任与公平透明问题;贸易本体层面的开放主要在于贸易要素流通的开放,重点任务在于解决贸易主体、标的、过程的信任问题。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的核心要素是数字信任体系的搭建,由此提出“信任建立—信任保障—信任维护”三步搭建模式,通过利用权益授权证明算法的特性,依托区块链技术建立贸易主体的数字信任;依赖可信数据空间方案,利用隐私保护计算技术保障贸易标的的数字信任;构建新型数据托管理论,通过放宽精神损害认定、采用风险性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模式强化数据责任的方式,搭建数字贸易中的数字信任体系,以期推进数字贸易的制度型开放。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滥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知情同意”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核心原则。既然前置法中的“知情同意”作为他人责任豁免的重要事由,在刑法中也应当积极承认其免责效果。虽然通说将其视为阻却违法性事由,但是目前将被害人承诺作为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加以看待的见解越来越有力,应当重新赋予其作为出罪事由的体系性地位。因此,处理经过他人同意的个人信息数据,因不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而予以出罪。对于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不仅需要在理论中确定“已公开”“合理处理”等语词的规范含义,而且还需要通过推定的同意理论对其予以出罪。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即时通信工具广泛应用于职场,这虽有利于提升工作的便捷性,但也容易导致企业用工指挥权的无限延伸,使劳动者无法正常从工作中脱离,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产生不利影响。基于传统工业社会建立的现行劳动法律制度,难以彻底消除数字技术发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负面影响,离线权由此应运而生。休息权理论、工作—家庭平衡理论以及自由时间理论可构成离线权确立的理论基础;离线权的本质是休息权在数字时代的权利延伸。以借鉴域外有益经验为基础,结合九游娱乐实际国情,我国离线权制度的构建应从短期和中长期两个阶段规划:现阶段可通过软法先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制度、运用民法解释论以及建立多元协作保护机制弥补离线权立法的缺失;中长期阶段宜采取硬法模式,在立法中引入离线权,同步构建其权利内容、适用范围、适用例外以及监督和救济等具体制度,实现数字时代企业用工指挥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动态平衡。
鉴于《证券法》与《公司法》在制度源起上具有同宗性,在调整目标上具有统一性,在调整范围上存在交叉性,在调整内容上具备融合性和渗透性,并且在调整手段上呈现互动性和配合性,因此在公司法修订之后,《证券法》宜跟进修订,才能实现制度联动上的无缝衔接。基于对《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归整可知,证券法可在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职工权益保护制度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等内容中对公司法予以回应、细化与拓展。在具体制度的实现方式上,应当全面更新公司治理的协同规范,适配公司的自治化资本架构设计,完善职工的权益保护机制,并持续健全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多维保护机制。
本文通过建立参保、消费、疾病治疗三者同时决策的多期随机优化模型,从理论上探讨了个人缴费标准上涨对居民医保参保决策的影响。研究发现,在线性遗产函数和参保决策不影响治疗决策的假设下,居民常见的参保决策方法是理性的,即比较预期报销的医疗费用是否大于个人缴费。数值模拟结果表明:老年居民存在自发退保现象;个人缴费标准超过450元后参保率将降到90%以下;个人缴费标准上涨还会导致居民总体死亡率上升。
数字监察是在数字中国法治建设场景中提炼的理论命题。技术要素与规范要素是厘清数字监察基本内涵的双重维度。技术要素遵循“工具理性”的内在逻辑,主要功能是为监察范式革新提供技术赋能;规范要素遵循“价值理性”的内在逻辑,主要功能是为数字技术的运用确立法治秩序、提供价值指引。对数字技术的运用应同时秉持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以防范技术异化风险。数字技术的场景化运用驱动监察理念革新,进而撬动监察概念再造、监察原则焕新、监察方法迭代等,最终推动监察体系的数字化转型,从而以数字化监察体系对接数字化治理体系。当前,宜采取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进行实施性立法,待时机成熟后再由全国人大进行基础性立法的制度路径。数字监察的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对既有监察规范体系的法理承继与价值赓续、针对数字治理场景的制度调适与重塑、契合数字时代发展特征的全新制度建构等三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为私人主体在反制裁背景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依据。此类追偿诉讼的模式选择既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相关条款的实施和反制裁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我国涉外审判国际影响力的持续提升。反制裁追偿诉讼案件以私法属性为主,但兼具一定的公法属性,这给诉讼模式的选择造成了困境。双方当事人“对抗”的表象下是“合作”的实质需求。案件中主观无恶意的侵权人与被侵权人都是大国博弈政策下的被动承受者,相关诉讼主体应秉持合作的共识,协同推进诉讼程序,以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然而,西方传统的对抗式程序正义理论并不能满足这种“合作”需求。合作调解型诉讼模式,立足于中国传统“调解型”民事诉讼模式和国际调解制度实践,根据协商性程序正义理论,以“调审合一”为基本形式,涵盖公力合作与私力合作。在该模式下,诉讼主体主要围绕认知共识、信息沟通等方面展开合作,促进纠纷解决。合作调解型模式以维护私人主体合法权益、反制裁为基本价值目标,以形成相关案件诉讼模式的中国范式、践行和维护多边主义为更高价值追求。
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经营者利用老年人面临的健康焦虑、孤独等脆弱性因素实施的诱导消费行为,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阻碍银发经济的健康发展。医疗美容、培训、健身、婚介等服务行业,也存在严重的诱导消费问题。然而,《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不能完全回应认定消费合同效力的需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未设置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也未设置消费合同效力规则,无法为消费者的权利救济提供请求权基础。针对诱导消费行为,有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足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及谈判能力不对等之特殊性,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补充规定意思表示瑕疵事由,赋予消费者撤销权。诱导行为包括误导行为与劝诱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明确误导行为的效力,并列举规定经营者在不寻常的时间或地点实施劝诱行为、煽动消费者的不安、阻碍消费者向第三人寻求建议、利用情感信任实施劝诱行为等四类常见的劝诱行为,同时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替代“显失公平”之客观要件,在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规则之下将《民法典》的显失公平规则改造为规制诱导消费行为效力的兜底规则。